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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国家级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 招商动态 |2016-09-09

▲有格调的人都关注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扩大利用外来资金,鼓励各类经济实体到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投资兴业,充分发挥经开区的产业功能作用,为滇南中心城市建设提供产业支撑。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来投资商是指经开区以外、港澳台以及国外客商。

第三条

鼓励投资重点产业和领域

(一)重点产业:有色金属、钢铁、化工、建材、生物制药、装备制造、信息产业、食品加工、橡胶制品、纺织服装、印刷包装、环保产业和现代物流业等;

(二)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加工业等;

(三)经开区内老企业嫁接改造;

(四)市政道路、水电、通信、环保、绿化公共事业等;

(五)商业流通、出口贸易等;

(六)科技研发、技术咨询、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和分支机构等;

第四条

限制投资产业

(一)污染较大项目;

(二)落后生产工艺及较小规模的项目;

(三)国家、省和经开区限制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

投资形式

(一)合资、合作、独资;

(二)参股、控股、联营、兼并、

收购、租赁、托管或承包等;

(三)BOT、BT、转让经营权和收费权等;

(四)国际通行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六条

财政政策

(一)非用地类项目

指经开区内注册资金实收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者年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部分在10万元以上的不占用经开区土地类的项目。

扶持政策: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部分,按以下比例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发展,此政策自企业登记注册年度起执行五年,具体比例如下:

1.物流、商贸、服务类项目给予50%;

2.工业生产类项目(包括科技开发类)给予60%,本条款适用于2011年以后批准入园的企业(含2011年);

(二)用地类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研发及商业类项目,自投产(或开始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当年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部分的4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项目,从投产(或开始经营)之日起五年内,按企业当年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3.支持大企业、大集团自主建设“园中园”。按照经开区总体规划,由企业自己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自主负责招商引资,延伸产业链,打造产业集群。鼓励投资商参与经开区开发建设,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自主建设标准厂房和开发工业用地,依法出租、转让给其他入园企业。“园中园”内入驻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部分的10%以经开区扶持资金的形式返还给“园中园”管理主体,自项目入驻经开区年度起执行三年。

第七条

土地政策

(一)在经开区内兴办各类企业应按照“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为: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出让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依法办理续期土地使用权手续。

(二)实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制度。兴办生产性企业项目用地,在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前提下,生物资源加工类项目用地每亩不低于100万元,其它加工产业类项目用地每亩不低于120万元。

(三)实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最低额度制度,凡经开区内投资新建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得低于2000万元。

(四)国内外500强企业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经开区重点鼓励加工类、物流类等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项目投资强度大小,采取“一事一议”的扶持政策。

(五)兴办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一律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

(六)对入园企业递交的用地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手续。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地资源管理部门收回或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其投入部分不予补偿:①1年内未按批准用途开工建设的;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③按项目投资协议建设期约定,超过2年未建成的;④实际投资额和投资强度未达到要求的。

第八条

产业政策

(一)经开区设立产业扶持和鼓励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经开区内企业的技术改造、高新技术发展、中小企业培育、产品出口等。对经开区内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经开区财政逐年安排一定资金扶持企业。

(二)经开区鼓励企业积极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凡经批准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由经开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

(三)凡经开区企业产品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每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凡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且研发中心在经开区内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0、50万元。

第九条

收费政策

(一)对入园的投资项目,如果投资商无意投资建设厂房的,可租用经开区标准厂房,经营期限不得少于5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时间内的租金优惠扶持。

(二)对入园的企业或项目,需要办理各种证照手续时,只收工本费;各种规费除按规定需上缴的部分外,属于地方的部分全免。

(三)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及其职能部门对入园企业或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在开办、建设期间需办理的各种证照、许可文件,由管委会统一(或协助)办理,并免收相关代理服务费用。

第十条

其它

(一)凡在经开区内兴办的各类企业和分支机构,必须在经开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为入园企业做好通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等基础设施保障工作。

(三)凡对经开区招商引资有贡献者,由经开区管理委员会或受益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外来投资商若户口关系不在本地,其子女需要在当地学校借读的,由当地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就读,并按当地同一标准收取费用,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五)在经开区内实行封闭管理,除司法机关处理特殊事件或发生紧急情况外,未经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经开区内检查;未经同意的,企业有权拒绝。禁止在经开区内企业中拉赞助、搞摊派。

(六)经开区内企业凡有偷税漏税情况发生的,经查处后上缴的税收部分,不得享受经开区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级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此前入驻的企业政策优惠期未到的,按新政策执行至优惠期结束,此前经开区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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