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和开远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 招商动态 |2017-06-26
开远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园区工业生产布局,增强产业集聚功能,积极承接产业转移,鼓励投资企业使用工业标准化厂房,规范标准化厂房管理,明确产权所有人、产权管理人、产权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入驻企业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开远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开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经开区管委会)统一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规划建设、物业管理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三条经开区管委会委托所属开远兴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园公司”)负责对使用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协议,通过租赁或购买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
购买标准化厂房涉及处置国有资产,由入驻企业单独和经开区管委会签订购买协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入驻企业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生产经营。
(二)严格遵守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并享受规定中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三)服从规划、住建、环保、安监、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税务、城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兴园公司”的管理,并有权对标准厂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入驻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做好安全、消防工作。入驻企业因安全、消防管理不善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兴园公司”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本办法收取租金和物管费。
(二)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三)对标准化厂房区域内的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包括规划建设、物业管理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三章企业入驻程序
第七条入驻企业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协议,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二)依法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入驻企业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标准化厂房租房手续(租赁标准化厂房经营企业)或标准化厂房移交手续(购买标准化厂房经营企业)。
(四)企业入驻时,必须与“兴园公司”签订《开远轻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和《开远轻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物业管理合同》。
第四章标准化厂房使用及租金支付方式
第八条租金标准:鼓励企业整栋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为一层15元/㎡/月(均为建筑面积),二层10元/㎡/月,三层8元/㎡/月。租金视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10%。
第九条租赁保证金: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应交纳保证金,金额不少于年租金的10%(按合同签订的租赁价格计算),待退租后扣除应承担的维修费后余额退还。
第十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最短为五年,到期优先续租。
第十一条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每六个月支付一次,首期租金应在厂房交付前付清。以后租金按照入园协议约定时间支付。
第十二条租赁原则:根据标准化厂房的功能分区,为便于企业的生产管理,原则上一栋标准化厂房仅允许一种(或相近的)产业项目入驻。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后,不得将租赁的标准化厂房转租给他人。
第十三条经批准,“兴园公司”可以将标准化厂房作价入股,通过参股的方式参与入驻企业的利润分配。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入驻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入驻企业通过发展壮大,具备在轻工业园区单独选址建设的,优先纳入园区用地计划。
(二)入驻企业的房租减免优惠,具体由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入园协议中明确。
(三)入驻企业享受开远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第六章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兴园公司”履行物业管理职能并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一)租赁或出让厂房的内部设施(含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公共食堂、排污排水管道)的日常保洁、养护、维修和安全保卫,由企业负责。
(二)区域内公共部分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电梯、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兴园公司”负责。
(三)区域内公共部分的供电、供水、消防、路灯、通讯等设施,由“兴园公司”会同供电、供水、通信等单位共同管理。
(四)厂房租赁企业应合理使用标准化厂房,装修、安装设备不得损坏标准化厂房的主体结构和墙体,如有损坏应修复、赔偿。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按0.5元/㎡/月(均为建筑面积)的标准执行,由企业按年向“兴园公司”缴纳。
第十七条车辆停放。进入标准化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应当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制度,并按物业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十八条入驻企业进行内部装修时,须将装修方案报“兴园公司”,经“兴园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入驻企业应遵从物业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内部设施、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二)入驻企业不得擅自占用园区公用道路、绿地搭建违章建筑;
(三)入驻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园区内饲养禽畜、宠物等;
(四)法律、法规、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物业及其他经营活动
利用区域内的物业设置广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在征得“兴园公司”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企业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的,“兴园公司”按每日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总额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的,“兴园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扣收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开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远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暂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各类经济实体到开远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济开发区”)投资兴业,充分发挥经济开发区的产业集聚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级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红政办发〔2013〕94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以商招商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14〕80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工业用地成本的暂行意见》(红政发〔2014〕105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的通知》(红政办发〔2014〕176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加强招大引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红政发〔2016〕98号)等有关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开远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政策规定所称投资者,指在我市经济开发区区域内进行投资的社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条鼓励投资重点产业和领域
(一)重点产业:有色金属、化工、建材、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装备制造、信息产业、食品加工、橡胶制品、纺织服装、轻纺家居、印刷包装、环保产业和现代物流业等。
(二)高新技术产业和进出口加工业等。
(三)经济开发区内企业自主创新、技改扩建、产业转型升级。
(四)市政道路、水电、通信、环保、绿化公共事业等。
(五)商贸流通、出口贸易等。
(六)科技研发、技术咨询、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和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入驻条件
(一)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导向、环保控制指标、开远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的项目。
(二)限制污染较大项目及国家、省、州、市限制建设的项目入驻。
第四条投资形式
(一)合资、合作、独资经营。
(二)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或承包等。
(三)PPP、EPC转让经营权和收费权等。
(四)国际通行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五条财税金融政策
(一)凡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及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且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非用地类项目(非用地类项目指投资商在开远新注册、不占用土地的项目)。前两年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于扶持企业;从第3年至第5年按二个档次给予扶持,年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10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分别按50%、40%给予扶持企业。利用老厂房新建厂房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交。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至3亿元或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含)的,前2年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含)至5亿元或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超过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含)的,前3年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扶持,第4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
(四)支持大企业、大集团自主建设“园中园”,固定资产投资须在5亿元(含)以上或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5000万元(含)以上。按照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由投资者自主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自主招商引资,延伸产业链,打造产业集群。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有关部门同意,自主建设标准化厂房和开发工业用地,依法出租、转让给其他入园企业。“园中园”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确定扶持企业比例,“园中园”入驻企业同样享受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五)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行业100强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8亿元(含)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总额8000万元(含)以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确定扶持企业比例。
(六)引导企业加强与银行、信用担保等金融机构的对接,提高企业的贷款额度,优先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政策性贷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进行融资;引导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融资租赁以及引进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境内外股权投资的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第六条标准化厂房租赁购买政策
(一)对于入驻园区标准化的企业,同时满足租期5年以上、符合园区产业布局、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条件的,可享受租金“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采取“先交后返”,即从租赁之日起2年内免收房租,从第3年至5年租金减半。
(二)鼓励企业先租后购买标准化厂房。从租赁之日起凡在五年内购买标准厂房的,对每平米年缴纳税收达500元(含500元)以上、安排我市人员就业占企业员工总数50%以上的企业按建设成本优惠15%出让,对每平米年税收达300元(含300元)以上、安排我市人员就业占企业员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按建设成本优惠10%出让,对每平米年税收达100元(含100元)以上、安排我市人员就业占企业员工总数20%以上的企业按建设成本优惠5%出让。
(三)凡在园区购地自建厂房企业,厂房建设期间需租用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两年内免收租金。
第七条土地政策
在经济开发区内兴办各类企业应按照“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在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的投资者,所需土地使用权可通过“招拍挂”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为: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由受让方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且工业类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商业类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给予独立选址、供地。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不再单独选址、供地,鼓励租用园区标准化厂房。
(四)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行业100强企业投资项目;省级以上高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新产品和技术先进的专利产品企业投资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工业或商贸项目及“园中园”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地价,给予优先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五)经济开发区内独立选址、供地并符合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工业项目,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意见》(云发〔2014〕20号)文件,工业项目土地价格每亩不高于10万元。
(六)对入园企业递交的用地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手续。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或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其投入部分不予补偿:
1.一年内未按批准用途开工建设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
3.按项目投资协议建设期约定,超过二年未建成的;
4.实际投资额和投资强度未达到要求的。
第八条产业政策
(一)经济开发区设立产业扶持和鼓励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的技术改造、高新技术发展、中小企业培育、产品进出口贸易等。对经济开发区内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财政逐年安排一定资金扶持企业。
(二)凡经济开发区内企业产品新获得“中国著名品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知识产权的,在省、州给予奖励外,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云南省著名品牌”或“云南省驰名商标”等省级知识产权的,在省、州给予奖励外,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凡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且研发中心在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10万元。
第九条激励政策
(一)销售收入奖励。对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台阶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二)进出口总额奖励。对当年出口总额达到1000-2000万美元、2000-3000万美元、3000-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三)工业“小升规”奖励。对财务制度健全、被统计部门首次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在争取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条其它政策
(一)凡在经济开发区内兴办的各类企业和分支机构,必须在开远市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手续,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租用或购买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的,按照《开远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三)对入园的企业或项目,需要办理各种证照手续时,只收工本费;各种规费除按规定需上缴的部分外,属于地方的部分全免。
(四)经开区管委会为入园企业做好通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等基础设施保障工作。
(五)外来投资商若户口关系不在本地,其子女需要在当地学校借读的,由当地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就读,并按当地同一标准收取费用,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六)经开区管委会对入园企业或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在开办、建设期间需办理的各种证照、许可文件,由经开区管委会协助办理。
(七)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凡有偷税漏税情况发生的,不得享受经济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实际投资额,由开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定,并出具认定书。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013年起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协议或投资协议的企业。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开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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